本標準代替GB 16556--1996《自給式空氣呼吸器》。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洲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的prEN 137:2002《自給開(kāi)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規范》,主要差 別如下: ——增加了對應急用空氣呼吸器的分類(lèi),并與消防用空氣呼吸器并列,合并為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; ——增加了按額定貯氣量對空氣呼吸器的分類(lèi); ——取消了對負壓空氣呼吸器的技術(shù)要求; ——增加了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額定工作壓力和額定使用時(shí)間的要求; ——附錄A中增加了對用作輸出接頭時(shí),空氣呼吸器的額定貯氣量的要求; ——取消了浸水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; ——取消了對消防和應急空氣呼吸器耐火焰吞噬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; ——取消了附錄B環(huán)境空氣旁路裝置的要求; ——取消了附錄C對帶有符合EN 148—3螺紋接頭的空氣呼吸器的靜態(tài)和動(dòng)態(tài)壓力要求。 本標準與GB 16556—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: ——名稱(chēng)修正為《自給開(kāi)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》,使標準的名稱(chēng)更加準確、規范; ——增加了按使用場(chǎng)合對空氣呼吸器的分類(lèi); ——取消了對負壓空氣呼吸器的要求; ——取消了額定貯氣量600L以下的分類(lèi),增加了2400L以上的分類(lèi); ——完善了對空氣呼吸器設計、材料、技術(shù)性能和試驗方法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電子壓力表和電子報警器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對氣瓶閥輸出螺紋和防爆膜片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消防和應急用空氣呼吸器額定工作壓力和額定使用時(shí)間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對中壓輔助接頭的要求; ——取消了對檢驗規則的有關(guān)要求; ——在編寫(xiě)格式和表述規則上按GB/T 1.1—2000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l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 寫(xiě)規則》的要求對原標準作了較大修改。 本標準附錄A、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,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。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(chǎn)監督管理總局提出。 本標準由全國個(gè)體防護裝備標準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(SAC/TC 112)歸口。 本標準起草單位:防化研究院、巴固德洛(中國)安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李小銀、顧新、楊瑜、陸宇錚。 本標準于1996年10月發(fā)布,2006年第一次修訂。 |